贷款时限 | 个人一般贷款% |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
---|---|---|
6个月以内 (含6个月) |
4.3500 | -- |
6个月至1年以 内(含1年) |
4.3500 | -- |
1年至3年以 内(含3年) |
4.7500 | -- |
3年至5年以 内(含5年) |
4.7500 | -- |
5年以上 | 4.9000 | 3.2500 |
币种 | 活期 | 一个月 | 三个月 | 六个月 |
---|---|---|---|---|
日元(JPY) | 0.0001 | -- | -- | -- |
澳元(AUD) | 0.0100 | -- | -- | -- |
欧元(EUR) | -- | -- | -- | -- |
美元(USD) | 0.0100 | -- | -- | -- |
加元(CAD) | -- | -- | -- | -- |
英镑(GBP) | -- | -- | 0.0500 | -- |
港币(HKD) | -- | -- | 0.1500 | -- |
新加坡元(SGD) | 0.0001 | -- | -- | -- |
一、贷款对象及其条件
本市外环线以外市郊居民及外环线以内在本市郊区城市化发展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其生产、经营、生活与“三农”密切相关的本市居民。
(1)年满十八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持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2)在本市拥有固定住所并长期居住;
(3)在本行服务区内从事涉农生产经营活动,且从未以所经营的企业或项目申请过公司贷款;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业主的,必须为营业执照所记载的经营者本人;
(4)生产经营情况正常,收入来源可靠,具备履行贷款合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个人信用良好,无任何债务纠纷和违法犯罪记录;
(6)能够提供本行认可的、合法有效的贷款担保。
二、贷款用途
(1)用于种植、养殖等农、林、牧、副、渔的生产经营;
(2)用于农、副业产前、产中、产后的配套经营服务;
(3)用于购置、生产、经销和维修小型农机设备;
(4)用于生产、加工、运输、手工、商贸、旅游等涉农经营;
(5)用于其它符合市郊农村产业发展政策的生产和经营。
三、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1)单笔贷款的金额根据借款人状况、贷款担保方式进行确定。
(2) 贷款额度根据不同的担保方式(抵押、质押和保证担保)确定。
(3)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和总行有关利率浮动规定执行。对于采用保证担保方式发放的贷款,原则上贷款利率应当上浮。